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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部门征意见:严禁各类以医疗器械等其他产品名义制售电子烟
中新经纬10月9日电 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9日消息,国家烟草专卖局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了《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的通告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,现公开征求意见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,不含烟碱电子烟属于伪劣电子烟。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,包括烟弹、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,雾化物应含有烟碱。不含有烟碱的电子烟不符合《电子烟》国家标准,属于伪劣电子烟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,通过加热系统形成气溶胶供人抽吸的雾化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,属于电子烟。通过加热系统形成气溶胶供人抽吸的雾化器,雾化机理与电子烟一致,属于电子烟,依照电子烟有关规定管理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强调,严禁各类以医疗器械、食品等其他产品名义制售电子烟。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、备案的经营主体,必须严格按照获准注册、备案的型号规格、结构组成、适用范围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,严禁通过改变产品结构组成、适用范围等方式制售电子烟。已取得食品等其他产品生产许可的经营主体,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申报的产品类别、主要原料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,严禁通过超出许可范围等方式制售电子烟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强调,严禁互联网非法销售电子烟。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禁止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电子烟、发布电子烟广告。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、完善自主清理机制,严防各类以医疗器械、食品等其他产品名义制售电子烟行为,及时清理互联网涉烟违法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,不得发布电子烟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各类以医疗器械、食品等其他产品名义的电子烟广告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提出,严厉打击各类以医疗器械、食品等其他产品名义制售电子烟行为。严格落实国家限制类产业政策,药品监管、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对医疗器械注册、备案和食品生产许可等严格审查和审核,加强准入把关,不得为电子烟办理医疗器械注册、备案和食品生产许可。各级烟草专卖、市场监管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做好监管执法,依职责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制售电子烟产品行为。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(中新经纬APP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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